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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xj9 2019-03-11 15:00

据今日新华社报道,最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有些匪夷所思的诈骗案做出了终审宣判。据了解,此案的被告人用锌冒充白银质押贷款,让银行损失了8000万元。

▲网络配图
据裁定书所述,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作为宏辉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杜某(在逃)以宏辉公司名义以事先购买的35193.5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贷款,并获得总额1.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致阜新银行实际损失8000万元。
此期间,刘某某还故技重施,骗取沈阳分行1.15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致该行实际损失5765万元。
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市场部经理所述,放贷前该行曾对批这批银锭割角儿取样,经鉴定银含量不小于99.99%。2014年4月15日,这家银行给宏辉公司签发一笔票面总额为1.6亿元的承兑汇票,其中8000万元为保证金,约定同年10月16日还款。
2014年9月,杜某被发现已经失联。此后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分别起诉宏辉公司,后者质押给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的银锭遭到查封。承兑汇票到期后,宏辉公司未归还敞口金额8000万元。银行得知银锭为“假货”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2日传唤刘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被告刘某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此后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zbking1314 2019-03-11 15:07
感谢楼主分享

hexj9 2019-03-12 10:57
这个可以看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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