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以守护的名义?互联网安全行业“不正当竞争”边界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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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以守护的名义?互联网安全行业“不正当竞争”边界何在

在法律层面,目前真正适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只有依赖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20多年的时间跨度让这部法律已经不太能够支持互联网行业的案件判断,相关法律制度的修订已经迫在眉睫。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维权委员会最新发布了一份报告,名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观察报告》,其统计了自2004年至今总计79起互联网行业内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已法院审理及判决为标准),发现有近1/4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来自安全产品领域,涉及行为包括:“阻碍软件安装、阻碍软件运行、破坏软件、诱导卸载软件、恶意卸载软件、安装恶意插件、诋毁商誉等”。
自从基于互联网的安全产品从结束收费历史走向免费大势,用户对于不花钱的“保安软件”开启了来者不拒的姿态,剧增的装机量,致使“量变引起质变”,在PC互联网进入末期之前,生生创造出了一个新的入口,除了已经成为中国市值第三的互联网公司奇虎360之外,腾讯、百度等巨头也都将安全产品的职权调到战略高度,经过“360叛将”傅盛的改造,一度垂死的金山网络也重现生机,雄心勃勃的奔赴拆分上市的道路。
而在安全软件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许多知名互联网公司都牵连在内,它们往往在一些场景中充当不正当竞争的施害者,又在另一些场景中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互联网用户的神经,也因为历次“安全战争”而一再敏感而紧张。

互联网安全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通常取决于提供安全服务的产品对于“安全”定义边界的突破。
按理来说,常作为起诉方的百度、腾讯(360也做过2次起诉方)等,都是规范运营的大型互联网公司,要说它们会和威胁计算机安全隐患的因素——如病毒、木马、钓鱼链接等扯上关系,都不太现实。然而,正是由于“安全”定义模糊到了“破坏计算机”之外的行为范围当中,所以在这些互联网公司相互看来,对方都有着“不够安全”之处,而自己则要以殉道的决意保卫用户、清剿害虫。
比如,“用户体验”就是安全产品十分偏爱的判断标尺,“3Q大战”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360认为腾讯QQ的商业模式有损用户体验,于是推出“扣扣保镖”,直接向用户提供修改软件、破坏协议的功能,引发腾讯的强烈反弹。360旗下的浏览器产品,也还提供过修改其他网站的页面用以屏蔽广告的功能,理由同样是维护“用户体验”。
无论如何,“用户体验”距离计算机安全始终过于遥远,安全软件履行越俎代庖之事,被其贴上“体验欠佳”的标签并且遭到利益冲击的企业,自然脸色十分难看,这也构成了大多数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导火索。
作为受益者,用户可能十分不解,也在某种程度上萌生了对维护“用户体验”的安全产品的力挺之心。安全产品扩大其执法权限进入非安全领域,是外来物种对生态体系造成的灾难,用户与其使用的互联网服务,其实有着自由订下契约(也就是用户协议)的选择,接受协议,即代表接受全部的服务,包括服务中“体验欠佳”的部分,如果感到无法容忍“体验欠佳”的内容,那么仍然可以放弃接受协议,整个过程不存在强制关系。
这种付出一定的体验代价,来获取免费服务,本是互联网经济的特色,安全产品之所以能够免费提供给公众使用,也是依托相仿的“三级火箭”策略,通过骚扰、引导、推荐用户使用一些其他的服务或产品,获得广告利润。但是,安全产品在扩大自己的权力边界之后,显然突破了“互联网服务不可对其他互联网服务进行修改”的红线,这会导致市场竞争中的公正失衡,形成“生态灾难”。
用以类比的,可以回顾中国单机游戏市场是如何被摧毁的——以“破解学习”为由,大量单机游戏遭到盗版,在受益角度,用户同样拍手称快,“付费获得正版游戏”的体验十分差劲,而“免费获得盗版游戏”的体验则令人愉悦,故而单机游戏的开发商逐渐难以通过销售游戏收回成本,良币被劣币驱逐出市场,无因,自然无果,到头来,用户发现没有企业愿意在市场上继续投放单机游戏产品,留给他们的只有被骂作“吸血”却又活得滋润的网络游戏,整个产业链就这样萎缩到了今天仍未恢复元气。
在市场主义看来,“用户体验”一定是由市场淘汰机制来决定的,任何互联网服务或是产品,如果在“用户体验”上有着不可回避的致命伤,那么用户自然会转投竞争对手那边,为了防止这一情况发生,互联网服务或是产品也会极力寻求妥协之道,平衡体验和利益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阈值之内。所以,安全产品以己方为中心渠道市场竞争的规则,显然是夹杂着太多主观甚至利益因素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的报告,立法、行政、司法以及行业自律四种层面,都在设法提高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还原市场中的那只“看不见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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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取代市场的行为上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外,安全产品饱受争议的另一根判断标尺,体现在“兼容性”上,“3Q大战”的二选一只是爆炸之后的蘑菇云,局部战争其实一直都有,尤其是当装有一款安全产品的电脑被用户安装新的一款安全产品时,旧人往往都会针对新人发出“二者有着无法兼容的风险”乃至“可能有损计算机运行稳定性”的警告,在没有能力验证是否兼容的情况下,大多数用户都会选择停止安装的动作。
曾有供职于某安全产品技术团队的朋友私下透露,在它们的软件中,触发兼容警告都是直接通过已经写好的字段来做确认的,什么意思呢,只要是在它们圈定范围内的产品被用户安装,无论该产品是否有过版本更新以及兼容性上的优化,都会直接触发兼容警告,不需要每一次都做独立判断。也就是说,安全产品能够直接在用户的计算机中,设下一个不需要用户了解和授权的“排他性协议”,用于阻碍被其识别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对手进入,这则再度引起了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议论。
在一场针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最终判决上,最高人民法院如此说道:“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然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而不是仅有某些技术上的进步即应认为属于自由竞争和创新。否则,任何人均可以技术进步为借口,对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任意干涉,就将导致借技术进步、创新之名,而行‘丛林法则’之实。”
然而,丰满的理想无益于骨感的现实,据统计,在17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安全产品案件”中,除腾讯诉奇虎扣扣保镖案被判赔偿500万元外,其余16起案件平均赔偿数额仅为159759元,在高速增长的互联网经济快车上,这是一个几乎没有威慑力的数字级别。在法律层面,目前真正适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只有依赖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20多年的时间跨度让这部法律已经不太能够支持互联网行业的案件判断,相关法律制度的修订已经迫在眉睫。

以美国为例,其反垄断法一度被理解为是在反对规模经济,但是在对微软和Google等企业的调查和处理上,其司法部门明确表示,通过市场竞争获得垄断地位,并不违法,但是法律试图制约的,是那些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通过滥用垄断地位排挤新的竞争对手的行为。所以在2000年时,美国地方法院先是耸人听闻的作出判决,要将“垄断”的微软如同历史上遭到强制拆分的那些大公司一样一分为二,随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了地方法院拆分微软的判决,同时又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微软不正当竞争的判决,要求微软不能利用其广受欢迎的地位优势和电脑制造商签订排他性合同。(也就是说,即使作为操作系统,微软有着对用户计算机设备的最底层处理权限,微软也不能以任何名义引导用户运行合法的软件程序,哪怕那些软件程序——比如火狐浏览器、Gmail等——有能力扼杀掉微软的同类服务,微软也必须支持它们的正常运行。)
这才是法律与市场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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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管管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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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就看看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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