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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引用原作品内容算侵权吗
短视频引用原作品内容是否侵权,在没有告知著作权人的情况下,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主要取决于所引用内容是否为“合理使用”。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刘文杰认为:“为了评论某一作品而引用作品本身,这个规定是为了保证市场上的公众或者社会上的意见自由,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公众都有权利,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都有权利对作品表达意见和看法。”
《著作权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支付报酬,但要注明作者姓名及其他信息,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他同时指出,如果只是简单的搬运,或是将原视频切割,化整为零,来达到传播的目的,而没有加入任何智力成果,这并不能算作二次创作,已经违反《著作权法》,属于侵权。
事实上,以长视频内容为底本,通过视频剪辑、增加特效、配音等方式制作的短视频在各大聚集平台上进行传播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以哔哩哔哩为例,UP 主通过收集素材,整理之后加入特效、字幕、BGM 等元素,将长视频“浓缩”成短视频,从而具备更高的观赏性。这样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如果 UP 主事先没有取得授权,即便该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UP 主也付出了劳动成本,仍然构成侵权。
问题的症结在于,“合理使用”目前没有一条明确的标准。比如,是以内容的时长还是以画面的多少来确定“合理使用”的限度。
互联网专家胡延平表示,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要更具体的一些规定,版权保护才能变得有据可依。他说,最早的短视频,用户在上传的时候只有十秒,或者十几秒,后来变成了几分钟甚至十几分钟,这种变化是导致版权争议的直接原因。
互联网学者刘兴亮也认为,视频时代,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原因之一就是很难界定“合理使用”的限度。在具体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因为缺乏具体标准,法官也不容易鉴定一些东西是否真正侵权。
“我们应当鼓励大家进行合法的二次创作,但也应该对版权进行保护”刘兴亮表示,“在创作的时候,我们应该规定一些具体的一些元素点,也不能让大家进行无限制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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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短视频版权问题?
短视频和原作品之间不只有权利关系,还是一个共生的关系。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田丽表示,“从某种程度上说,二次创作是帮助原作品实现扩圈的一种手段”,不能因为只保护原作品利益而改变当前互联网生态中已经形成的文化作品的创作方式。
比如,有些无人问津的原作品,通过短视频的方式实现二次传播,并且取得不错的成绩,引导用户去观看原作品,实现对原作品“引流”的目的。
对于如何解决短视频版权的问题,她认为应该“探索合理的版权利润分配机制”,让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从经济上反哺到原作品,从而达到双赢。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也认为,目前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短视频平台和创作者没有就短视频的制作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会对原著作权人在短视频市场上带来不好的影响。他表示,应该思考如何平衡短视频平台、创作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问题,构建利益分享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喻国明表示,如今版权的价值创造是在多元协同之下完成的,需要在考虑价值创造的多元协同这样的一个基础之上来考虑版权收益的规则。如果每使用一次版权,都要用传统的方式来获得版权方的许可,那么短视频传播的流动性就会受到巨大的限制。
他认为应该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版权问题,一是微版权,也就是“人们在购买某一个版权的时候,用比较低的代价来获得它所需要的某一些元素、某一些片段、某些环境”;二是优化版权回报的模式,用其他非货币的形式,比如说流量回报的方式等来“反哺”原作品。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李丹林表示:“或许可以借鉴知识共享协议这种方式,即著作权人事先声明第三方平台或个人是否可以引用原作品,以及可以引用原作品的哪些内容。也可以探讨构建集中许可的这种方式。”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永江认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比如说建立素材库,来解决授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