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津云调查]两闺蜜反目,到底谁骗谁150万?北京离奇诈骗案件一审判10年,二审驳回重审
来源:津云
这一般是电影中才有的情节——
“女二号”为了钱,涉嫌伪造微信聊天记录,向警方称她被骗150万元,民警将“女一号”抓获。随后,有人以帮忙“捞人”为名从“女一号”母亲手中获得150万元人民币。然而这笔巨款并未将李安琪救出,她最终还是被推入狱中。
很遗憾这不是电影,是发生在李安琪身上的真事。
2016年,李安琪被捕,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安琪有期徒刑10年。李安琪母女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官当庭宣判:李安琪一案发回重审。
身患癌症的李母说,她余生最大的愿望,就是等到女儿重获自由。
事件回放
李安琪和张馨月本是相交甚好的闺蜜,两人年龄相仿,同在澳洲留学,一起读书,一起吃饭,一起逛街,一起玩耍。李安琪回国后,甚至带张馨月到长春老家玩,李安琪母亲对女儿这个姐妹照顾有加,曾经觉得女儿一个人生活在异地他乡,有这么个伙伴,是女儿的福气。
与很多闺蜜关系更不同的是,俩人经常有大额资金往来。李安琪有自己的服装公司,还在国外做代购,张馨月经常找她买东西,也经常找她借钱。有时候,张馨月称父母的钱给她转不方便,还专门从李安琪账户中转账,再由李安琪给她,有时单笔资金就高达数十万元。
有了男友、或是出了交通意外、或是捅了篓子,张馨月总是第一时间寻求闺蜜的帮助,或许在她看来,这个闺蜜是跟父母一样亲近的人。
然而,两个闺蜜的感情在2016年3月划上句号。直到李安琪被警方抓走,依然不敢相信是张馨月报警抓她,直到她入狱,才彻底相信发生的这一切……
两个相识七八年的闺蜜为什么突然反目呢?
津云新闻记者发现,这一切,似乎与一个字有关:钱。
2016年3月28日,张馨月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报案。同年4月5日,李安琪被带走。
张馨月以诈骗为由报案,在李安琪被抓后,她给警方提供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还提供了一些银行流水等电子信息,试图证明李安琪骗走她150万元。
按照张馨月的供述,李安琪注册了4个微信名,分别冒充李安琪同学的妹妹、算命大师、张馨月男友袁某宇以及其妹袁某琦,多次以张馨月或其家人有难为由,收取钱财消灾,总金额达150万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李安琪有期徒刑10年。法院认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李安琪利用微信虚构多人与受害者交流,骗取被害人120余万元。
一审判决
法院还认定,2016年3月24日,张馨月发现被骗后与李安琪对质,李安琪于当日归还59.5万元。同年4月27日,李安琪之母代李向张还款80万元。
疑点重重
一审结束后,李安琪提出上诉。
二审代理律师徐昕接受津云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他仔细阅读卷宗及张馨月提交的“证据”,发现有很多疑点。
李安琪一人分饰四角不合常理
依照正常逻辑,如果一个人有4个微信号,这4个微信号想要同时和一人交流,必须配备4部手机,但李安琪只有两部手机,也就是说,她必须在同一时间不断切换微信登陆账号。如果用手机验证码登录,手机会收到验证码,这些都会在手机、微信系统留下大量痕迹。然而,检方和原告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安琪一人分饰四角。
案发后,张馨月向警方提供了一系列“聊天记录”,证明自己被骗。但经查,“聊天记录”中张馨月所使用的微信号,根本没有注册记录。
李安琪的手机去哪了
鉴定报告显示,李安琪的手机登录过很多人的微信,包括张馨月。李安琪多次说起,张馨月以及张馨月男友袁某宇都知道她手机的开机密码,并经常使用她的手机。然而,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袁某宇没有在该手机的微信登录日志。
值得一提的是,案发后,李安琪手机并没有到案,公安机关给出的说明是:因未将李安琪的手机认定为作案工具,故未予扣押。此外,张馨月也以其手机内存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手机,以上“聊天记录”为自行打印后提交给公安机关的。
李安琪母亲说,李安琪曾回忆,她被警方带走时,警察(或辅警)将其手机抢走。
张馨月男友是否真实存在
张馨月的口供提到,她从未与“聊天记录”中所谓的男友袁某宇见过,袁某宇等4人都是李安琪冒充的。
但李安琪母亲接受采访时说,张馨月向警方称,袁某宇系经李安琪同学的妹妹介绍他俩认识的。而张馨月的海量聊天记录显示,她与一名网友关系亲密,双方互称“老公”、“老婆”,且有一定经济往来。
李母提供的证据显示,张馨月曾说男朋友袁某系“煤老板”之子,有证据显示张馨月曾在报案前去过山西太原探望男朋友,曾有一次开车往返,不料中途将车撞毁,还曾找李安琪借钱修车。
同一时间两份案卷口供完全相反
李安琪辩护律师徐昕说,李安琪在北京市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第一次被讯问,是2016年4月5日17时10分至21时38分。但他发现了时间、人员完全相同,但内容完全相反的两份供述,一份承认诈骗,另一份否认诈骗。
然而案件审理时,两份供述的时间都被修改,一份变为17时10分至19时0分,另一份变为19时10分至21时38分,页码也遭到涂改。按规定,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均无权直接在案卷上做修改,因此这两份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徐昕认为笔录存在问题,需要合理解释。